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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市户口准入条件的通知

2019-08-04 22:12:28| 发布者:qq793577118| 查看:16935| 评论:0| 收藏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助力“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放宽我市户口准入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人才落户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毕业后15年内,可申请将户口迁至本人(含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处、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或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

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或中级技能职业资格的人员,申请办理人才落户的社保缴纳年限由1年调整为6个月。

具有硕士学位、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和技师等人才在宁波无合法稳定住所,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至高层次人才专户的,社保缴纳年限由3年调整为1年。

二、放宽市区居住就业落户条件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社保缴纳年限由5年调整为3年。

在本市就业并参加社保满5年且在城镇地区租住在同一社区满5年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凭居住证和备案的租赁合同等材料,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可落户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户口已在市区城镇范围内的(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执行租赁私房落户政策,其中余姚市、慈溪市参加社保缴纳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宁海县、象山县不得设置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

农村地区取得城镇住宅用地的不动产权属合法所有权人可按城镇地区居住就业落户条件办理迁入手续,统一落户到不动产权属所在地的镇(街道)设立的社区集体户。

三、取消老年父母投靠落户限制

成年子女户口在市区城镇范围内的,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将户口迁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成年子女处,取消原人均住房面积限制。

四、新增投资创业落户

在我市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税款缴纳满3年或社保缴纳满3年,且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可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到房产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户口已在市区城镇范围内的(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

已析产的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由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共有人协议并公证确定所占份额高于平均份额的一名办理落户。

五、其他相关规定

社保、税款连续缴纳年限调整为累计缴纳年限,即申请之日以前连续5年调整为“6年内累计缴纳60个月”;申请之日以前连续3年调整为“4年内累计缴纳36个月”;申请之日以前连续2年调整为“3年内累计缴纳24个月”;申请之日以前连续6个月调整为“1年内累计缴纳6个月”。

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落户政策与本政策有差异的,按照“有利于申请人落户”的原则予以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5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具体操作细则由市公安局制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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